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的区别 (一)

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的区别

贡献者回答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的区别是:

1、两者在适用法律上不同: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2、鉴定机构不同: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

3、赔偿数额不同。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前期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12、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13、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由上可知,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两者在适用法律上不同、鉴定机构不同、赔偿数额不同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我国的医疗事故率高吗 (二)

贡献者回答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有的学者认为,医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那么,我国的医疗事故率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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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有最新调查显示,每年内地医疗损害事故造成约四十万人非正常死亡,数字竟是车祸死亡人数的四倍。调查指最主要致死原因是民众不安全用药,对幼童、长者影响尤其严重;另有调查数据估算,内地多达三十万名失聪儿童,就是因错用抗生素而后天耳聋。

内地《京华时报》引述中国红十字会统计,全国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逾八百万,其中因医疗损害事故致死约四十万人,是交通事故致死人数的四倍。而致死原因主要是不遵从医生嘱咐、不按说明书、盲目用药等的不安全用药情况。

报道援引中国科协早前针对内地民众用药问题的调查,发现八成七受访者曾有「自我药疗」经历,但当中六成九人看不懂药物说明,三成六人曾在自我药疗时出现失误,其中两成六人更因此耽误治疗。

另方面,内地官方去年曾举办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各地一百七十万名参赛者中,九成对自我药疗、购药储药和用药禁忌等方面常识一知半解,又不清楚孕妇滥用抗生素可致畸胎、酒后服药严重可致死亡、又或对药物保质期不分等。

针对公众用药问题,国家食药监总局自本月起展开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对象集中长者及儿童。中国药学会专家周筱青表示,长者因身体对药物吸收、分布和代谢等身体情况,不良反应率较年轻人高近三倍;同时内地中老年人平均身患逾三种疾病,多种药物或互相干扰引起异状。

而据去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显示,年幼儿童用药不良反应愈趋严重,有调查发现内地儿科不合理用药比例高达三成二,七岁以下儿童因不合理使用抗生素造成耳聋的数量,更多达三十万,占内地失聪儿童总数近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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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算医疗事故 (三)

贡献者回答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认定需要满足特定的构成要素,包括合法的主体、违法的医疗行为、过失的存在以及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些要素共同决定了某一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从而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1.合法的主体

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内执业。例如,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导致患者受损,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2.违法的医疗行为

医疗事故的认定需要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例如,未按规定进行术前检查、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或违反手术操作规程等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的医疗行为。

3.过失的存在

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形式。疏忽大意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不良后果,但因疏忽而未能预见;过于自信则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可能的不良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4.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必须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包括身体损伤、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精神创伤等。此外,损害后果必须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

1.认定标准

医疗事故的认定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会综合考虑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过失的存在、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责任程度。

2.责任划分

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通常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责任程度的划分直接影响赔偿金额的计算。例如,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时,需对患者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3.赔偿范围

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金额的计算需根据患者的具体损失和责任程度进行确定。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一、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服务的主要场所,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等各种形式的医疗组织。在医疗事故中,如果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是行政责任,也可能是民事赔偿责任。例如,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事故后,需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在患者受到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活动的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等。他们在诊疗活动中直接接触患者,负责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疏忽、过失或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他们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是个人的行政责任,也可能是在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时,作为内部责任主体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处分。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多元化的,既包括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也包括在诊疗活动中直接参与的医疗人员。在发生医疗事故时,应明确责任主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医院抢救不及时属于医疗事故吗 (五)

贡献者回答医院抢救不及时属不属于医疗事故需要视情况而定:

1、抢救患者不及时,如果构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就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3、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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